关于我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深部找矿问题的几点思考
1、技术因素及找矿风险。由于深部勘查成本高,因此,在施工工程的布设方面,不管是矿山企业,还是地勘单位,往往都很慎重。由于成矿作用本身的不均性和找矿工作的风险性,即使我们使用了地质、物探、化探及遥感等综合方法,对矿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仍不能保证矿产勘查的成功。(3)矿床类型因素。
2、深部找矿是矿产勘查工作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一直是矿产勘查工作坚持的原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自20世纪80年代起,长期在豫西陕-渑-新铝土矿带和熊耳山地区开展有色及贵金属找矿勘查工作,提交了贾家洼、支建、崖底、水泉洼等一批大型铝土矿床和铁炉坪大型银矿床及多处中—小型金矿床,为河南省铝工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4、因此,整装勘查与深部勘查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我省地质找矿工作的重大突破。 现就如何开展整装勘查及深部勘查,实现河南省地质找矿工作重大突破,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5、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辽宁有色地质局101队、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等单位的代表围绕“就矿找矿”哲学理论、找矿经验及其现实意义做了典型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1、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于2023年12月29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雨仁律师,自2008年以来专注于能源资源产业链法律服务,结合涉矿法律体系与观察,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供参考。不经探矿权直接取得采矿权的修改建议。
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就《修订草案2019》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6条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需遵循国家统一规划,其完成后的报告和图件需经过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供相关部门使用,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保护采矿产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操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促进可持续采矿:推广和鼓励可持续采矿实践,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确保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地方和谐发展。在组织协调方面,强调了矿产资源规划的落实、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指导,以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示范的实施。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协会支持的方式,逐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移送。
2、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私营煤矿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私营煤矿需按勘查年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5、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者,必须按照《征收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特定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市属及以上矿山企业、天然气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以及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海域,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等,任何与中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行为,均需遵循特定的收费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这些企业不再需要缴纳资源补偿费,而是需要支付矿区使用费。这个费率有两个等级,分别为1%和-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的规定如下: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向探矿权人出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时收取的费用。根据勘查年度计算,前三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年开始逐年增加,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