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规定和2003年省政府第17次常委会议精神,一般地区中央50%、省10%、市县40%,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县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州)县50%。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边探边采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现根据国务院〔65〕国经定424号文批发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计委统一管理。
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过去每吨煤炭的勘探费用仅为3~5元,而现在已涨到10元以上。 矿业权运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对矿业权的认识 对矿业权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矿业权运作中的多方面关系。
采矿证缴费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2、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 ( 国库) 转 ( 收) 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
3、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根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不管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还是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如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4、\x0d\x0a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x0d\x0a采矿权价款缴费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此项免除);\x0d\x0a(安评类)矿山初步设计、安全预价报告、非煤矿山建设安全许可意见书;\x0d\x0a各省的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均有更加明确的要求。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
1、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五条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2、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遵循第五章《附 则》的规定下,被授权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关于中央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地方分成部分的详细使用管理规定。这些实施办法需要在制定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从开始就组建了专家库,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注重绩效考评,专项实施以来共制定实施了9项制度,为专项的规范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4、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5、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通知,编号为财建[2008]30号,针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规定。这份《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对这一重要费用分配和使用过程的监管。
6、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
...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 的预算管理,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财综字 [1999]74 号) 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3、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4、首先,根据第一条,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与管理由国土资源部全权负责,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指导原则。第二条强调,该部门在处理相关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循本办法,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5、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6、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严格按 《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