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随着国库集中统一管理等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管理体制与企业运行机制之间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已经遇到越来越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和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五花八门,均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 目前,国有地勘单位还不是真正的企业,难称其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镇国土所行使的权力
.协助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内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
权力方面:国土所长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限,可以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副镇长则是镇政府的副职,权力相对较小,主要是协助镇长工作,没有独立的决策权。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没有权立案,乡镇国土资源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首先是,强行停止继续违法占地行为。然后电话或书面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由县或者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处理。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巡视巡查,监督管理本乡镇土地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乡镇国土所没有权力变更土地性质。国家划定的土地性质,是国家通过依法依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的,没有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基层土地管理局(所)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乡镇土地所是最基层的土地管理机构,职责为保护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服务好本乡镇群众。不可以。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1、受宪法与法律的制约,澳大利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一种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仅管理联邦拥有管辖权的资源,而州或领地政府仅管理州或领地有管辖权的资源(关于北方领地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原先联邦政府也有管辖权,后联邦政府逐渐将权力移交给领地政府)。
2、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4〕 12 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2004〕 162号)精神,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3、美国基本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在内,总体上说,是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只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托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则只归州政府管理。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1、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3、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城市地质矿产局
1、永城市地质矿产局主要职责涉及多个领域,致力于规范和管理矿业活动,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局内职责涵盖了法律政策的执行与制定、规划编制与实施、矿业权管理、资源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科技教育管理、对外交流协调,以及财政经费的分配与监督。
2、永城市地质矿产局内部机构的组织架构旨在有效地管理和协调全市地质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以下是该局内部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功能介绍。办公室:作为全局的综合协调部门,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宣传、档案、保密、资产管理和对外联络等。
3、据永城市地质矿产局估算,2009年,永城整个矿区的产量将达到2000万吨,比设计的产量多出整整一倍。这些都加速了煤矿资源的枯竭。据统计,永城市已探明的343亿吨煤炭资源储量中,除去近6亿吨的天然焦及部分条件较差且极分散的小矿体外,能够开采的资源储量仅有21亿吨。
4、永城矿区环境价值评价的作用 永城矿区是我国新兴的能源矿区,对矿区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早预测、早规划、早安排,能够使矿区综合治理变被动为主动,可以避免老矿区在环境治理上走弯路,从根本上确保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
1、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及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 宪法是根本法,是我国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它确定了国家管理地质矿产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2、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刑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它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确定了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方式和内容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确立地矿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础。
3、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存在明显弊端,主要表现在各类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在法律面前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行政管理的原则。
4、地矿行政管理的统一性是指地矿行政管理体现国家统一的意志,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通过统一的行政机关,执行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地矿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又集中体现在意志统立法统执法统一和司法(指行政司法)统一上。
5、三)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在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继续进行地矿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6、地矿行政组织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关中依照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即矿产资源法中称谓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