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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矿山出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4

偷采矿石违反《国土资源法》哪些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非法采砂对国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大量水土流失。非法采石、采砂由于具有高额的经济效益,投入少、产出多,而且皆是现金交易。江(河、湖)砂是优良的建筑材料,市场需求量很大,而开采江砂直接成本低,偷采者又逃避了国家有关税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新兴县向地国土资源部门举报偷采白坭石。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资料显示,非法开采矿石,可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举报或控告或报警处理。白坭石是一种黏性很强的白土。

三名副省长任副组长,12个省直部门和相关地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情况专项调查组”,直奔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界面新闻注意到,调查组8月5日已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各相关部门反映,调查组将依法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何时何处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3、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4、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矿山越界开采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这包括无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开采、超越许可证范围开采、未按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除非是共生或伴生矿种),以及在许可证暂扣期间非法开采。

我国罪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立案追诉,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开采的矿产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

自然资源局对越界采矿的要求

1、在行政执法中,关于对越界“采矿”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与矿石回采直接相关的生产活动,例如巷道开拓、采面掘进、穿孔爆破、综合采掘、矿石回收运输等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采矿行为。只要上述生产行为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矿区范围,就可认定为越界采矿。

2、按照这个判断标准,越界采矿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越界采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矿业权人。越界采矿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矿业权人,即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无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必须有明确且法定的矿界。所谓“界”,就是采矿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矿区范围。

3、其次,对于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必须予以没收;另外,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给予罚款的相应惩罚。如果涉事者在接收到上述要求后仍拒绝返回本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且由此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话,那么他们的采矿许可证将被吊销,并且依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5、《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 ,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3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343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