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采矿证能否核准两个项目
1、采矿权人名称、矿种、矿区拐点坐标、矿权深度、核准生产能力、采矿权有效时间及发证单位。矿权深度不一定从地表开始。可能同一个垂直标高上有两个矿权。A:2000m(地表标高)-1500m,B:1000m-0m。但是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国家正在逐步取消。
2、每年核准生产产能,即开采量。核准的可采资源总量。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矿山服务年限。实际生产过程中,因为矿山外部环境建设需要两到三年时间,这个期间不能采矿(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齐全后可以进行采矿。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好像是不可以转让股权的,必须办成营业执照之后办理股权变更。把预先核准办成营业执照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采矿证这个不好说,股权转让不属于采矿权转让,但现在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都把采矿权转让追溯到股权转让。如果当地国土对股权转让没有要求,那么采矿证就不需要变更。
4、个人理解:矿山开采设计是基于采矿许可证之上,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年生产规模及拐点坐标是国土资源局定的,并且经过前期多方论证的,设计院无权改变。只能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年生产规模布置开拓系统。部分运输道路需要界外布置也应征得国土部门的允许。
5、采矿证:这是开山采石的关键证件。采矿证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凭证,由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申请采矿证需要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项目核准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等。
6、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还是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关键要看A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是否终止,即是否还具有被处罚主体资格。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这一通知旨在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一政策框架下,矿山企业需要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矿山开采需要立项吗
1、法律分析:矿山开采需要立项。矿山开采立项需要的材料如下: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
2、紧接着,需向发改委申请立项,获得项目批准。安监局介入,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预评价,并审批安全专篇。环保局则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保项目符合环保标准。完成上述审批流程后,矿山开采项目即可正式开工。
3、需要立项。根据规定,矿山开采需要持相关证件到发改委登记立项。除了发改委立项,还需要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安全管理局审批,环保局测评等,方可开工。
4、开矿山需要获取地质资料、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施工建设、生产准备。相关部门: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
5、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露天采矿,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此外,今后凡是审批在矿产集中地或大中型矿产地附近新设立地方小矿,应当从严控制,不得将适合于大中型规模开采的矿产地分割,不得因小矿山的设立而影响大中型规模矿山企业的开采。
6、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