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集团简介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中西部地区最具实力的综合性专业找矿队伍。全院在职职工426名,其中矿产地质教授级工程师4名,高级工程师30名,工程师80余名。院下设9个职能部室,12个实体分公司,各类先进设备、仪器300余台(套)。
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是隶属于内蒙古地矿局的专业机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95年12月。这个机构的诞生是原蒙古第二区域地质研究院和原蒙古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合并的产物。
公司介绍: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07-13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子勤,注册资本53,8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1956年成立以来,历经变迁。最初,它以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之名成立,直接受地质部领导。 1999年6月,该局从国土资源部转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公司下设五个独资子公司,包括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勘施工、物业管理以及酒店经营。此外,还有七家合资或参股公司,进一步拓展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影响力。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地质勘查经验和技术实力,为内蒙古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99年6月,正式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拨地勘费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监督检查。加强国内外地质勘查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勘查开发内蒙古的矿产资源,努力开拓国外地质勘查市场。
2、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对局属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管理国家下拨的地勘经费,负责分配和使用,并进行监督。 加强国内外地质勘查技术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资参与内蒙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积极开拓国际地质勘查市场。
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包括领导所属的地勘单位进行地质矿产的勘查和开发工作。他们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及发展规划,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进行。此外,该局还负责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员配置。
4、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将内蒙古地质矿产局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和地矿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地矿厅为自治区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局仍实行以地矿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5、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起源于1956年,原名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调整决策将地质局下放到省级管理,1963年又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历经多次变革后,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6、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始于1958年,当时地质局由中央决定下放至各省管理。 1963年,该局经历了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转由地质部垂直领导。 1970年,该局再次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化,下放到自治区,并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破坏矿产设施或扰乱矿区秩序,根据刑法相应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买卖、转让矿产资源、倒卖探矿权或采矿权、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勘查、开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了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资金的巨大浪费;二是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办矿和乡镇矿业的迅速发展,争夺资源、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十分突出;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不尊重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领导信息
年9月至2001年10月任内蒙古矿产实验研究所所长、内蒙古矿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至2000年6月),2001年10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6年4月起兼任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翻身,这位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领域有着重要角色的人物,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他出生于1954年2月,身为汉族,他的教育背景十分出色,曾在中国著名的吉林大学矿产地质勘查专业研究生班深造,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将内蒙古地质矿产局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和地矿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地矿厅为自治区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局仍实行以地矿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99年6月,正式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介绍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起源于1956年,原名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调整决策将地质局下放到省级管理,1963年又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历经多次变革后,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1956年成立以来,历经变迁。最初,它以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之名成立,直接受地质部领导。 1999年6月,该局从国土资源部转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被列为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地勘单位深化内部企业化改革组建集团公司的战略部署,在全局全面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
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99年6月,正式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5、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始于1958年,当时地质局由中央决定下放至各省管理。 1963年,该局经历了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转由地质部垂直领导。 1970年,该局再次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化,下放到自治区,并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6、负责国拨地勘费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监督检查。加强国内外地质勘查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勘查开发内蒙古的矿产资源,努力开拓国外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负责全局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