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条例概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这部条例应运而生。
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山西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旨在改善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升。政府通过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治理。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规划,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各级政府还应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以公共汽车(含中、小型汽车)、电车、三轮车、轮渡、索道等交通工具和场站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求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保证住宅公用部位及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小区改造告示范文
1、一)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安防、消防、绿化、照明、围墙等设施的更新改造。(二)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包括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环卫设施、便民市场、物业管理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三)品质提升设施改造。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区住建局作为实施主体,与各街道协同推进改造工作;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实施。 综合改造,突出重点。
3、重点改造城镇和工矿区中xxxx年前建成投入使用、配套设施较差、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不齐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包括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以及城中村等)。
4、可以为“道路施工中,造成不便,敬请谅解”,“为了让你走上平坦大道,我们正对道路进行修整”,或“一路不平,何以走天下”,全是个人想,若合适,请采纳。
5、旧改前期需要公示。具体来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使用建材等信息需要向居民公示,还需要在改造前开展入户调查及搭建小区改造议事协商平台。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2、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3、淮南市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旨在打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且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对这些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4、淮南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在责任制的基础上,确保各个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重要职责。市政府会明确规定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条例,责任区需达到以下标准: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粪便等;并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5、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市政府需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以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风貌。第十六条强调了建筑物和设施的维护管理,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定期维护,确保其外观整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