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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采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矿区开采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5-01-17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正文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进行勘查、开发需依法申请登记,获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的部分规定如下: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取得的采矿权不得转让,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不得转让给个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