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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27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2、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将第八条修改为:“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探矿权人新发现的矿产,应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勘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汇交相关机构。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的政策建议

1、还要通过立法,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地设置探矿权,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

2、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建立使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配置,企业主体,政府调控”的新机制。 明确“矿业”产业定位,实行勘查开发统一管理 一是明确矿业产业定位。

3、一是明确矿业产业定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探采分离体制,源于把矿产资源勘查划归第三产业,把矿产资源采选划归第二产业,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4、对构建地质找矿投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勘查资本进入股市创业板,实现证券化;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各级政府已有的对地质找矿的财政投入,改革其运行体制和机制,即不要用事业管理体制找矿,而是把资金注入自己组建的专业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由现有地勘单位组建)提供金融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

【答案】:国土资源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影响国土资源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整的行政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是干什么的 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主要研究国土资源(矿产、土地)调查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矿产资源、土地资源调查、测绘、管理管理等。例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矿勘查,土地资源调查、地图补测, 土地资源调查报告编写,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等。

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正文

1、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2、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1、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2、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

5、第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6、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