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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27

中国矿产资源,利用不合理应该有哪些改进措施

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防治环境污染。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作用,提高矿山设备的技术含量,引进高技术、高精度的矿产勘探开采设备,提到矿产资源的发开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

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信息系统。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合理开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开采标准和采矿技术,避免过度开采或浪费资源。循环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尽量循环利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

这部分土地资源质量差、土壤板结、肥力低下、水土流失严重,但开发潜力较大,可增加投入进行改良,以提高土地生产潜力和粮食产量,缓解日趋紧张的人口与粮食的矛盾。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九条中的“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对如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需要规范的监督机制。需要全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先进的技术。专业的团队人才的帮助。规范的计划与开采。合理的利用与发掘。矿山废弃物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具有危害性的同时,也有可利用的特性,是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

应配合西部大开发和国土资源大调查,在钨成矿条件较好的秦-祁-昆成矿带、内蒙古兴安岭成矿带开展区带性战略找矿。选择成矿较好的远景区,分步实施区域地质调查和成矿预测,采用地、物、化和遥感等综合手段找出像塔尔沟、小柳沟那样储量大、品位较高或像沙麦那样品位高、易采、易选的钨矿床。

有以下几点。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明确重要能源资源国内生产自给的战路底线,立足国内加大战路性矿产资源助查开发力度,夯实国内大循环的资源基础,保障初级产品供给。把握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路行动的基础条件与基本规律。

正确认识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成绩,高度重视磷矿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磷矿资源是我县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磷矿采掘业是我县工业的一大支柱产业。

为了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和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非煤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笔者就多年来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体会,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规范矿业安全管理的一些措施建议。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总结20多年来青岛市地下水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实际经验和体会,结合青岛地区的具体自然条件和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青岛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提出以下几点方案: 1)地表水、地下水并重; 2)合理调配、节约用水; 3)合理利用地下水储存量; 4)增大天然补给量; 5)防治污染。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矿产督察制度,设置矿产督察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矿产督察工作。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依据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准入标准,严格监督管理矿山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整体推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