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两高司法解释
1、根据非法采矿两高司法解释,非法采矿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釆矿罪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根据两高解释,(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如果是开采到的矿已经达到140万,那么就是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为3-7年。
谁能告诉我《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司法解释为: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3、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该条款规定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扶持与管理方针,并明确了个人可以采挖的矿产资源范围。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个人不得开采的矿产资源类型。
4、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的司法解释
1、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条文释义】该《解释》“序言”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明示性的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类是具有“等外等”属性的其他关联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4、非法釆矿罪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343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刑法第343条第1款):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挖河坝,河道挖沙,污染环境,根据具体情况,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水利、河道管理、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向这些部门分别举报,或者拨打当地政府热线(12345之类)举报,由他们指派具体部门处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信访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