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规定
1、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
2、第一部分 矿业权法律详解 矿产资源: 它是指地壳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矿产等。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正)
1、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和所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细则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3、删除第七条。《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删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全面营改增之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四税一费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四税一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6、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土地矿股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1、根据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xx]17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旌国土资[20xx]99号)下发至各乡镇土管所,成立了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地矿股、执法监察股为成员单位,认真开展了“三查”工作。
2、XX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回顾这半年中,在局党组要求下,本股室较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下面将本股室在XX年上半年中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下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3、原地矿部重新重视定额管理,要求“继续推行设计预算制度。要继续试行分阶段的项目设计预算制度,实行节约全额留用,健全定额及有关各项基础工作”。
4、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工作部署,抓住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2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鉴定、开采、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包括砂、石、粘土、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均须遵守本规定。
2、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矿产管理职能包括多个重要方面:首先,该局负责组织深圳市的地质环境调查和矿产资源普查,构建全面的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城市规划和资源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其次,他们制定并执行深圳市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4、在深圳从事矿山工程项目前,您首先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一般来说,这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矿山权证和爆破作业证等。您需要通过向深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申请表、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批流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请提前进行合理规划。
5、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深圳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详细的矿山工程资质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的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深圳市相关部门,通常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市地质和矿产资源局。
6、根据国家矿业产业政策和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在今后较长时期的基本方针是:禁止金属矿产的勘探与开采,逐年压减采石矿山企业个数,扩大采矿企业生产规模,分期分批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鼓励开发优质矿泉水品牌。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第六条 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