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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4-09-03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项在1999年9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的相关事宜。首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售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具体操作遵循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采矿权的出租,有明确的条件限制。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第三章中有着详细的规定。首先,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报告:大型(除非另有国家规定)和中、小型矿床的勘查报告,用于矿山建设设计,以及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需要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着重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探矿、采矿和选矿活动都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和地下水等关键环境因素的谨慎处理。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1、《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审批、勘查备案、开采许可等方面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许可、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

3、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个体、私营采矿的管理,保障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4、法条链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本办法实施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市地质矿产主管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全省矿业要通过对资源空间要素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行分区管理,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变;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切入点,以产业升级为核心,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高效利用;要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遵守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3、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二章 矿产资源管理第七条 对全省的地质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分级管理。省地质矿产局负责对全省地质工作的登记统一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