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
学时。根据查询职友集官网显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安全培训(SafetyTraining)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不少于24学时。安监局3号令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正案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对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领域,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在《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所有煤矿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内容
1、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企业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培训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也是指导督促各地区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的有力手段。
2、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为此,作为国务院《通知》的配套文件,制定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主要特点《规定》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1、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对煤矿企业的严格监管。第二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积极响应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以配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哪些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由安监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2、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5、安全培训主要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知识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