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第八条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井田时,必须服从国家需要,由占用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的煤矿不予补偿。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其矿区范围跨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中,国家对乡镇煤矿给予支持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则负有管理职责,维护生产秩序,保护煤矿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其发展。开采过程中,乡镇煤矿必须兼顾开发和保护,遵循依法办矿、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准则,确保开采活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矿区范围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中,企业法人代表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第十八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采掘区(队)长或直接生产负责人则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采掘区(队)长或者直接指挥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市煤炭主管部门是实施本条例的主要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其职责包括: 制定本市煤炭工业的长期和短期规划。 审批和登记除全民所有制煤矿外的其他所有制煤矿。 指导和监管矿井建设、技术改造、科学开采和安全生产。 进行井下特种人员的岗位培训。
法定责任:煤矿法人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实施。此外,还应对矿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组织责任:煤矿法人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协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煤炭资源;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煤矿的环境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和维护煤炭开采秩序,制止和取缔非法开采,保护地方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1、第十八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采掘区(队)长或直接生产负责人则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2、法律分析:《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总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适用于本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地方和企业共同负责,各级领导协调监管职责。 安全保障建设:煤矿建设项目需同步设计、施工和安全设施投入,通过论证与评价,符合规程和规范。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合法合规。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报告质量,规范勘查流程。严格各类资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处罚。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建设和安全生产。
5、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2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年产煤炭6万吨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煤矿企业。
吉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年产煤炭6万吨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煤矿企业。
2、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3、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5、在长春市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