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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矿业投资现状(中国海外矿业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7

专栏三:矿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建议

1、因此,加强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矿业境外并购风险状况 2012年,全球经济低迷,矿业并购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矿业并购941起,总金额1040亿澳元,分别比2011年下跌9%和36%。

2、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3、①项目所在国法律环境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对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法律不够了解,自己的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一般不熟悉海外项目国的法律∞中小企业要清楚项目所在国法律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对油气和矿业资源投资的限制、税收、聘用当地员工及工程物资份额要求、环保要求等,能够合法、合规处理纠纷。

4、产业风险。海外并购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 变化,目标企业进入行业的成长性和竞争的激烈程度。首先,要了解目标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和不足。其次,要了解目标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5、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用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境外企业必须注意塑造自己在当地良好的“公众形象”,对投资所在国有明确的公关策略,并将自身的发展积极地融入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中。

6、第三,高杠杆风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高杠杆。一方面,中国企业去海外并购的财务风险较大,负债率较高;另一方面,中国并购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上依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占整个融资的大部分。

境外投资的总体情况

1、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外投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达到33%。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3823亿美元,当年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651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2、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麼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

3、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

4、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

5、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滞后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6、一般来说,一个企业要想到境外投资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对投资所在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对我国有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投资方案; 起草有关文件、办理国内核准手续; 在投资所在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直至该投资项目成立。

引资勘查现状

地方财政投入2亿元和地质调查经费6亿元,合计26亿元,占当年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1143亿元的22%),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主要承担了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及扶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等改革成本和社会保障功能。

国外的矿产勘查技术承包工程公司、矿产勘查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矿产勘查信息服务公司看好中国的勘查技术承包市场,开始大举进入中国 这些公司按照国际技术标准,在承担外商投资矿产勘查的劳务性工作的同时,以其技术、管理、价格优势,进军国内矿业企业的矿产勘查市场。

对招商引资关键数据和重点指标实施工作通报,传递招商压力,增强招商动力。 主要存在问题 总体来看,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从组织推进、队伍建设、活动开展、信息来源、考核督查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招商引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招商引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改进。 一是园区乡镇重视程度还参差不齐。

自2003年下半年起,国外矿业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大量再次进入中国,其势头超过了1994年、1995年,中国引资勘查进入了复苏期。 目前我国引资勘查的现状 根据不完全记录,到2005年9月,共有118家矿业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进入中国寻求矿产勘查投资项目。其中,大型矿业公司12家,初级勘查公司106家。

招商引资现状 招商引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办事效率。当前,青秀区的行政审批效能大幅提速增效,急群众所急为企业借鉴难题,办事高效为企业经营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服务热情,青秀区人民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各种招商政策落实带动经济健康发展。

在各国引资勘查环境评估中,中国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环境在世界各国排序中一直处于比较靠后的地位。 市场发育程度不高 (1)矿产勘查要素市场不发育。矿业资本市场缺失,非油气矿产勘查的投入规模偏小;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发育,数量少,不规范。 (2)市场主体改革滞后。

中国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和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备不足和对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缺乏系统调查和对策而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与经济、政治风险是紧密相连的,因为经济、政治因素的恶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2、①项目所在国法律环境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对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法律不够了解,自己的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一般不熟悉海外项目国的法律∞中小企业要清楚项目所在国法律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对油气和矿业资源投资的限制、税收、聘用当地员工及工程物资份额要求、环保要求等,能够合法、合规处理纠纷。

3、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矿业境外并购风险接踵而至,主要体现为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方面的宏观风险,中方企业经营背景风险和项目成本控制风险两方面的微观风险。

4、知识产权风险,在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下,俄罗斯与世界经济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得到飞跃式发展。物流风险,俄罗斯国土幅员辽阔,中国企业对俄罗斯的投资有大量的实物商品交易,落后或不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给两国经贸往来及中国企业在俄发展形成阻碍。

5、表5-13 2001 年俄罗斯不同矿种不同勘查程度经常性付费标准 资料来源: 宋国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情报,2002。 哈萨克斯坦 (一) 矿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新疆阿勒泰地区利用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资源的成功,需进一步对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为利用该国矿产资源奠定基础。

采掘业的全球采掘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及启示

尽管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这一比重仍然较低,但是考虑到矿产资源价格持续走高,采掘业利润较为可观,因此全球采掘业FDI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从全球采掘业FDI的参与主体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愈发重视这一领域。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都经过合资、合作的探索磨合阶段,对华投资同样遵循着这一发展过程。从2000年始,在华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已从量上超过合资企业。一些跨国公司还谋求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深度介入中国资本市场。据分析,跨国公司并购的具体做法有:直接购买股权,增资提高占股比例,设立外资企业收购资产等。

采掘业的特点是以自然界的天然物质为劳动对象,其产品是制造业必须的原材料;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产品运输量大;矿床资源的有限性。发展采掘工业必须考虑其资源、储量、品位、赋存条件及其分布、国家急需程度、所处的交通地理位置,以决定其合理的开采规模、年限和开发时序。

近年来,采矿业主的税收负担大幅增加,关于这一点,IBC已经多次提到。全球采矿业的税收负担通常都比其他行业要高。“但其必须是相适应的,不能打破金融模式,使该行业无利可获。不能吓跑善意的投资者,”阿斯卡尔·西迪科夫解释说。

二战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采掘业和初级产品加工业。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石油、矿产资源的国有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外国垄断资本对采掘业投资的比重逐渐下降,对制造业部门投资的比重明显上升。

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石油、矿产资源的国有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外国垄断资本对采掘业投资的比重逐渐下降,对制造业部门投资的比重明显上升。